36岁的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的台某,在阎良区振兴街道聚宝村经营一家“特种润滑油经营部”。2013年初,台某买回一批昆仑、长城、壳牌、统一等品牌润滑油的包装桶、包装箱、商标标识,又分别从两家特种油品公司购买了散装润滑油,然后藏匿在振兴街道李村其租赁的民房内进行加工,将散装的润滑油灌装至上述品牌油包装内。受台某雇佣,尚某、郝某先后将假冒品牌油品销售至富平、临潼等地。2013年12月28日,阎良公安机关将藏匿在李村民房内的3人抓获,现场查获灌装用于销售的假冒油品800多桶,用于灌装油品的包装桶、包装箱、商品标识及灌装工具近3000个(件),涉案价值4.6万余元。
2015年1月底,检察机关以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阎良区法院提起公诉。日前,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做出了判决。法院认为,台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依法做出上述判决。